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大力培育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升规范科技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乐山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乐山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围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评价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二、备案条件
1.注册时间1年以上,从事专业性科技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2.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质,经营无异常;
3.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至少有3名员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4.具有科技服务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三、备案材料
1.乐山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法人登记证书、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或租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资质证明、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格证书或科技服务资格(或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机构人员名册、劳动社保材料;
4.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完税证明;
5.前期服务企业或项目的证明材料。
四、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拟申请备案单位如实填写《乐山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合订成册1份,按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市直有关单位报送市科技局初审。
2.备案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推荐到市科技局。
3.复核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推荐的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备案。
4.备案管理。乐山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一次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机构应在期满后主动进行备案,不提出备案申请,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5.其他事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如有更名、注册地更换、法人更换、经营业务变化、经营状况变动(如关闭、并购、重组等)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供相关更新信息。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要求
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真对拟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盖章后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备案材料纸质一套及申请表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科(柏杨东路222号4楼4-4室)。
联系人:赵婷 联系电话:0833-2178762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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